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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军在他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参与盗窃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案情」

    被告人:韩同胜,男,25岁,河北省盐山县人,原系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149团副业连农工。

    被告人:李保华,男,34岁,河北省枣强县人,原系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152团10连农工。

    被告人:熊军,男,21岁,四川省江安县人,原系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152团1连农工。

    1993年4月2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韩同胜、李保华与金建龙(在逃)从农八师152团10连附近的南山上游玩返回时,见山坡有一群羊(27只,属10连所有,价值5120元)无人看管(此时放羊人回10连吃饭),韩同胜提出将羊赶走,李保华和金建龙表示赞成,3人即把羊群赶到离10连很近的东面隐藏起来,并商定由李保华回家取了路费后再将羊群赶往外地销赃。李保华回家取了路费,顺便叫上被告人熊军,路上李保华告诉熊军他们刚才从山坡上赶出了一群羊。李保华和熊军到了羊群隐蔽处,就与韩同胜、金建龙一起将羊群赶出10连地段,在玛纳斯县住宿一夜,次日用车将羊运到阜康县销赃,得款3000元。韩同胜、李保华和金建龙各分得赃款600元,熊军分得赃款500元,其余赃款被挥霍。4月27日,李保华、熊军到石河子市公安局南郊派出所投案自首。韩同胜回149团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3被告人能积极退赔,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羊只追回发还失主。

    「审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同胜、李保华犯盗窃罪,被告人熊军犯销赃罪,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同胜、李保华、熊军共同盗窃他人羊群,价值51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军犯销赃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韩同胜、李保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熊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考虑到3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积极退赔,未给被盗单位造成损失,且李保华、熊军有自首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最低刑仍然过重,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993年9月23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同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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