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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德为逼债拐卖债务人的女儿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张树德,男,29岁,河南省郸城县人,1990年初来新疆打工,住新疆新源县城镇乡五村,1991年12月4日被巩留县公安局收容审查。

    被告人张树德和郭可福(另案处理)从河南原籍来到新疆打工,曾在巩留县六乡农民赵常保的砖窑上劳动。据张、郭2人供称,因赵常保拖欠他们6000元的劳动报酬,他们便预谋骗走赵常保的14岁的女儿赵玉梅,以此迫使赵常保付给他们应得的报酬。1991年11月17日,郭可福以谎言将赵玉梅从家里骗出,带到伊宁县巴依托海乡,与在那里等候的张树德会合。接着他们又将赵玉梅带到新源县城镇乡五村张树德的住处,把赵玉梅看管起来,不让她回家。11月19日,张树德执笔写了一封恐吓信,送给正在伊宁县五一乡劳动的赵常保。信中的主要内容是:工钱不给,死路一条,如不服气,保你一定完。你必须带5000元来领女儿,否则由郭可福将赵玉梅带回内地结婚。

    赵常保收到恐吓信后,立即派杨某前往新源县领女儿。因张树德百般阻挠,坚持要赵拿来5000元,杨某未能将赵玉梅领回。此后,张树德、郭可福将赵玉梅转移到新源县境内的72团张明亮家。张树德与张明亮策划,以3000元的价格将赵玉梅卖给也是从河南原籍来新疆打工的韩富田(另案处理)作妻子。1991年12月4日,赵常保及其妻前往新源县找张树德要女儿,张树德仍然逼迫赵常保拿出5000元。赵常保无奈,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此时赵玉梅已被郭可福、韩富田带到了河南,并被郭、韩强奸。后经公安机关解救,赵玉梅才回到父母身边。

    「审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树德犯拐卖人口罪,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巩留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树德对自己与赵常保之间的经济纠纷,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却采取欺骗手段将赵的未成年女儿骗到其住处作为人质,逼迫赵常保交出钱财。后因未达到预期目的,又以3000元的价格将赵女卖给他人为妻,致使被害人的身心受到摧残,其行为构成了拐卖人口罪,应从严惩处。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于1992年11月18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树德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张树德不服,以他没有参与拐卖赵玉梅,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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