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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祥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借给私营企业有偿使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树祥,男,52岁,河南省安阳市人,原系安阳市待业职工管理所所长。1989年7月27日被逮捕,199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1987年下半年,由于物价上涨,人民币贬值,全国待业保险系统提出了待业保险基金的储备金如何保值、增值的问题。1988年6月,劳动部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规定:“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对待业保险基金的储备金可采取多种形式保值,力争增值。但不可用于购买股票、风险投资及长期项目投资。用于短期可靠项目投资,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担保。”同年12月劳动部在下发的《全国待业保险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又作了类似规定,其中指出:将待业保险金“用于扶持短期可靠项目时,其接受单位必须由具有担保能力的部门进行担保,同时应履行法律手续。”河南省安阳市是全国劳动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被告人李树祥作为安阳市待业职工管理所所长,为了使待业保险金保值、增值,起草了《有偿借款协议书》的例稿,经有关领导同意后,于1988年6月至1989年4月,先后以有偿借款方式借出待业保险金21笔,总金额298万余元。其中借给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笔,计233万元;借给私营企业隆昌实业商行2笔,计65万元。后两笔借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1988年8月初,安阳市隆昌实业商行(私营性质)负责人赵鸿彪向李树祥提出借款,李先后两次到该商行考察资信情况后同意借款。8月19日,李代表安阳市待业职工管理所,赵代表隆昌实业商行,双方签订了有偿借款40万元的协议书。协议书载明,资金占用费为4.2‰,借期3个月,商行以67万余元的商品作抵押。同年11月18日借款期满,赵向李提出延期还款,双方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书,借期3个月,此后,赵又向李提出借款30万元的要求,并称到期两笔借款一次还清。李树祥同意,于1988年12月15日与赵签订了有偿借款30万元的协议书,资金占用费为6.6‰,借期2个月。转帐时因帐面资金不够,实际只借给商行25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树祥多次催赵鸿彪还款,赵因无钱,拖延时间。后来赵鸿彪因犯偷税罪被逮捕,经查赵的帐面已无存款。李树祥得知此情况,即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呈递了起诉状和诉讼保全申请书,先后收回日产索尼牌72英寸投影机19台,价值18.43万元。正当李在积极追款时,检察院于1989年7月20日以挪用公款罪将李拘留,从赵鸿彪处追回日产五十铃汽车一部,价值10.6万元,尚有35.97万元没有追回。

  审理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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