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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某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敲诈勒索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居某,1988年11月8日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三年,1993年4月23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3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6月15日刑满释放。

    2003年8月23日晚10时许,居某在本村村民葛某家吃过晚饭后与葛闲谈。闲谈中,葛某得知居某刚"回来"不久,经济比较紧张,遂答应帮助解决居某之子的3000元学费。听闻此事,葛某之妻陈某大感不快,便与葛发生口角。居某认为陈某是指桑骂槐,遂与陈发生争吵,直至次日凌晨4点,在他人劝说下离开葛家。第二日晚8时,居某再次来到葛家,扬言要打陈某,并要葛给付其父亲和妻子因此事而生病、误工的费用,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劝服下再次回家。8月25日上午,葛某为平息事态,遂托同村村民许某等三人出面向居某"打招呼",居某即以其妻子和父亲因此事生病为由,向葛索要人民币10000元,并扬言:"就是坐牢,回来还要找陈某,用刀把她捅掉,捅一个不够本,还要捅她全家",后经许某等三人从中调解,居某最终同意以4000元了结此事,后葛某只得拿出4000元交给居某。

    2003年8月28日,居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再次被羁押,后区检察院以居某犯寻衅滋事罪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居某犯敲诈勒索罪,且具有累犯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二、争议问题:对居某行为的定性,是寻衅滋事还是敲诈勒索?

    对于此案的定性,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理阶段,都存有较大分歧,主要意见有两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居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理由如下:8月23日晚,居某与陈某仅发生口角之争,居某即以此为事端,多次到陈某家中,并以言语相威胁,要求陈某给付其提出的所谓"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其无理取闹,滋生事端,强行索取他人的钱财,客观上完全符合"强拿硬要"的特征,且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293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居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是因为居某故意捏造其父亲和妻子因陈某与其争吵而生病的事由,并以"要将陈某一家捅掉"等言语相威胁,向陈某家敲诈钱财,且数额较大,其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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