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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张海,男,29岁,云南省凤庆县人,原系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预审科副科长,住镇康县公安局生活区,1994年4月30日被逮捕。

    1991年8月30日,镇康县南伞边防派出所根据王某某举报,将走私毒品犯张洪抓获,查获海洛因155克。张洪始终供述毒品是一个女人交给他的,并描述了该女人的特征。该案移送到公安局预审科后由被告人张海承办。1992年2月29日,张海将该女人张字菊传到南伞派出所讯问,张字菊承认了是她将毒品交给张洪的事实。张海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不但不将张字菊抓获归案,反而私下让该派出所的志愿兵蔡某某按其口授以该派出所的名义出具伪证,证明张字菊是本案的报案人。同年4月4日,临沧检察分院承办张洪走私毒品案的人员向张海了解张字菊是否确属报案人时,张海又当即以预审科的名义出具了“经与南伞派出所联系,张字菊属派出所使用的耳目,使用期已达三年”的情况说明。4月中旬,张海与张字菊在南伞车站旅社发生了两性关系。

    当张洪走私毒品案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张海为庇护张字菊,向公安局局长尚国华提出撤销张洪走私毒品案。尚国华同意后,张海于5月22日制作了《撤销案件通知书》。检察人员当面向张海提出撤案的理由不充分,张海又于同月30日编造了“侦查人员在设计指挥方面考虑不周,工作中造成失误”,“认定张洪犯罪证据不足”等撤案理由送交检察机关。临沧检察分院不同意撤销案件,决定自行侦查。

    经检察机关查明,张洪走私毒品案的报案人是王某某,张字菊既不是南伞边防派出所的耳目,也不是张洪走私毒品案的报案人,并要求镇康县公安局逮捕张字菊。1993年3月6日,张字菊与其婆母、嫂子到镇康县看守所探望在押亲属时被张海遇见。张海不是立即对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张字菊执行逮捕,而是怀着为庇护张字菊寻求希望的心理,先后打电话向公安局领导人和检察院负责人请示要不要抓张字菊。在检察院负责人答复“赶快抓起来”之后,张海才对张字菊宣布逮捕。张洪、张字菊已被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审判」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海犯徇私舞弊罪,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镇康县人民法院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海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辩称,张海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张字菊最终没有逃脱审判,要求对被告人张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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