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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业等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李卫业,男,29岁,山东省烟台市人,无业。1979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1980年1月因盗窃被强制劳动三年,1983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8年6月因传播淫秽录相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1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楼继业,男,31岁,浙江省余姚市人,个体经营者。1984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1年11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赵德利,男,30岁,山东省平度县人,个体经营者。1979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79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8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0年因妨害公务被行政拘留七日。1991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1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卫业先后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分行,分别办理了长城信用卡、牡丹信用卡各1张。李持长城信用卡在中国银行珠江分行、大连分行所属的数家办事机构,多次故意透支人民币共11237.4元;持牡丹信用卡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流花储蓄所、大北储蓄所等处,多次故意透支人民币共8400元。所骗钱款均已挥霍。

    1991年7月间,被告人李卫业用陈序洪、张振才丢失的身份证和他伪造的该二人假身份证证明材料,指使被告人楼继业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骗办长城信用卡2张,各存入人民币1000元。随后,李、楼二人又伪造了两张临时身份证,姓名分别为陈序洪、张振才,照片分别为李卫业、楼继业。1991年8月1日到14日,李卫业指使楼继业持骗办的“张振才”长城信用卡,在中国银行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分行所属的数十家办事机构行骗135次,骗得现金共计人民币53513元。同年8月14日,当楼继业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再次行骗时被当场抓获。从楼继业处起获人民币34297元及所持长城信用卡1张。赃款和信用卡均已发还中国银行。

    1991年8月间,被告人李卫业又伪造了1张临时身份证,姓名为陈序洪,照片为赵德利。李指使被告人赵德利于8月13日、14日持假身份证及骗办的“陈序洪”长城信用卡,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的数十家办事机构行骗28次,共骗得人民币10008元。8月14日李、赵二人在北京发展大厦再次行骗时被当场抓获。从李、赵处起获人民币12009.7元,长城信用卡2张,牡丹信用卡1张。赃款及长城信用卡已发还中国银行,牡丹信用卡已发还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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