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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抢劫得来的信用卡而帮助取现应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罗显珍,别名罗显春,女,1981年4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龙里县三元镇渔洞村。

    2002年6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罗显珍在明知是杜军、张成强、陈良(均在押,另案处理)抢劫(行为发生在朝阳)事主得来的信用卡的情况下,仍分别从中国交通银行海淀区学院路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定门外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海淀区晓月和储蓄所共取走人民币45000元,后被查获。

    二、分歧意见

    对犯罪嫌疑人罗显珍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罗显珍属抢劫罪的事中共犯,对其应以抢劫罪论处。主要理由是:抢劫罪属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杜军、张成强、陈良三人虽暴力抢得事主的信用卡,事主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信用卡只是一种支付凭证,而非财物本身,行为人占有之并不等于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被害人丧失之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受到财产损失。故而,杜军、张成强、陈良三人的行为还不能认定为抢劫既遂,在抢劫既遂前,罗显珍帮助取现,可以认定为是承继先行的抢劫行为,使其达到既遂。因而,对其应当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另一种意见认为,罗显珍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主要理由是,抢劫罪不同于盗窃、诈骗或抢夺罪,其不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且抢劫罪的构成不以数额较大为要件,即使单独抢劫信用卡,而没有使用,也可能构成抢劫罪的既遂。本案中,杜军、张成强、陈良抢劫被害人的信用卡后,控制其人身自由,并逼迫其说出密码,其抢劫行为应视为既遂。罗显珍明知信用卡为三人抢劫所得,仍然帮助取现,该行为应看作是独立于先行抢劫行为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三、评析意见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可取。本案实际上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问题;事中共犯的认定问题;明知抢劫得来的信用卡而帮助取现与明知盗窃得来的信用卡而帮助取现在性质上的区别问题。

    (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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