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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朝树故意伤害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燕朝树,男,40岁,四川省广安县人,原系广安县缫丝厂工人,1994年1月22日被逮捕。

    1994年1月,广安县缫丝厂为了精减机构,决定将该厂基建科与行政科合并为基建行政科,原在基建科工作的被告人燕朝树被调到车间工作,燕对此不满。1月10日15时许,缫丝厂召开基建科、行政科合并会议,参加会议的燕朝树在会上发牢骚。当主持会议的副厂长杨智泉出面制止时,燕朝树抓起装有茶水的玻璃杯向坐在主席台上的厂长刘先厚砸去,击伤刘的面部。刘先厚受伤后当即被送到广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务人员查明:刘先厚左眉弓至眉间处有4cm伤口,深至颅骨,左侧眶上距下睑内眦有不规则伤口约3cm;眶骨、左上唇裂口约4cm,深至粘膜;左面部及左上睑有不定小伤口。1月10日下午,医务人员为刘先厚做了缝合手术。1月24日,刘先厚伤口愈合出院。刘先厚住院治疗14天,用去医药费2214.75元,鉴定费590元,共计2804.75元。

    1月17日,即刘先厚正在住院治疗期间,广安县公安局派出法医对刘先厚损伤程度作了鉴定。当时,刘先厚脸部伤口刚刚拆线,面部稍有浮肿。鉴定指出:伤者刘先厚之伤形集中于面部,共有五处创口,经清创缝合术后,现遗留有条状瘢痕,且主要分布于双眼上睑、鼻根部及上唇等位置,五条瘢痕总长度为15.1cm,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重伤。

    广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燕朝树犯故意伤害(重伤)罪,于1994年3月22日向广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燕朝树的辩护人经过阅卷,向法院提出对刘先厚损伤程度重新进行鉴定的要求,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也认为广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的时间过早,有重新鉴定的必要。遂派出人员会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一起,于4月19日将被害人刘先厚带到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了重新检查鉴定。该鉴定认为:刘先厚脸部创伤已愈合,面部遗留有多处疤痕,累计达10.2cm,对面容有一定影响,但无明显丑陋;疤痕处患者感麻木,痛觉减退,口唇干燥,患者伤后伤口内曾有小玻璃片,上唇唇弓动脉断裂,但无休克的症状与体征;伤后患者视力下降(由1.5?0.8),但仍属正常视力范围,刘先厚损伤程度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轻伤。5月30日,广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燕朝树犯故意伤害罪(轻伤)重新向广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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