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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变更客户证券交易密码 将客户巨额资金划走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一、主要案情

    被告人傅某,男,23岁,系南方证券公司北京分公司学院南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国有单位)咨询员。

    1.被告人傅某利用在南方证券公司北京分公司学院南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工作的便利,通过查询,得知本营业部客户张辉的账户相关情况。2002年2月间,傅某伙同黄某(另案处理)伪造了姓名为“张辉”的居民身份证,傅某指使黄某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以“张辉”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皂君庙储存所开立账户,并指使黄某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冒充事主张辉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学院南路证券交易营业部资金柜台变更了张辉的证券交易资金帐户操作密码,黄某从该帐户中取出一张人民币15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予傅某,后傅某以电话转款的方式将该营业部证券交易资金帐户中张辉帐户内的人民币20万元转至黄某冒名开立的银行帐户,傅某又指使他人将该款取出。傅某给付黄某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后傅某得知其指使他人取款时留有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内容,恐罪行败露,遂将人民币15万元的转帐支票及人民币20万元转存回营业部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2.被告人傅某利用其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学院南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工作的便利,通过查询,得知本营业部客户邱某某、李某某的账户相关情况。2000年3月间,傅某指使被告人黄某,分别以“邱某某”、“李某某”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开立帐户,傅某盗用本营业部资金柜台操作员的工号密码,在营业部电脑中,采用密码清零的手段,删改客户邱某某、李某某的证券交易资金帐户操作密码,后将该帐户中的人民币49万元转入黄某冒名开立的银行帐户。后傅某取出人民币20万元交予其父偿还债务,余款人民币29万元被公安机关冻结。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傅某傅某利用职务之便,了解客户信息,或是伪造客户身份证,或是利用同事密码进入公司电脑系统,将客户的帐户密码删改,后将客户巨额资金划走占为己,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傅某实施犯罪时所利用的均是工作之便,而不是职务之便,故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对第一起事实应认定为诈骗罪,对第二起事实应认定为盗窃罪,且均系犯罪既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两起事实分别定性为诈骗罪及盗窃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在诈骗事实中,被告人傅某恐罪行败露,将人民币15万元的转帐支票及人民币20万元转存回营业部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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