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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公司名义实施犯罪能否认(8)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本案中,被告人张清保与228名客户签订了租赁合同,收取了140余万元押金。在228名客户中,15名客户已经交回了电脑,但阿宝公司却没有退还押金,这部分押金共有104000元。3名客户交付押金和租金9700元后,没有得到电脑。由于张清保逃匿外地,上述两种情况中的客户既没有得到电脑又损失了押金和租金,足以反映出被告人张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剩下的210名客户在合同到期后,到阿宝公司退还电脑时,阿宝公司已是人去楼空。海淀法院重审认为,张清保收取的押金为3000元至4500元,而每台电脑的价值为6000余元,在张清保未收回租赁的电脑的情况下,由于押金低于电脑的价格,客户实际上也没有损失,故难以认定张清保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认为,即便张清保没有收回租出的电脑,也不能就单纯地以此认定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张清保用于租赁的电脑本身就是其非法行为的产物。在本案当中,张清保之所以虚报注册资本成立阿宝公司,就是因为其没有足够的资金,在阿宝公司注册成立后,以他的资金状况来说,根本无法进行任何正常的经营活动,张清保便使用非法手段、乃至实施票据诈骗犯罪从供货商处骗购各种电脑配件,组装电脑后再租赁给客户,骗取客户支付的押金、租金。由此可见,张清保出租给客户的电脑本身就是他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攫取的不义之财,没有耗费他本人一分一毫的成本。他利用这些违法所得作为诱饵与广大电脑租赁户签订电脑租赁合同,其最根本目的就是要骗取客户的押金、租金,电脑是否回收,在张清保看来,根本就无关紧要,因为这些电脑本来就是赊来的、骗来的,没有花他自己的一分钱,无论回收于否,他都不会有任何损失。如果电脑能够回收,他可以再用来骗更多的租赁户;如果电脑收不回来,他一样还可以通过非法手段继续获得电脑、继续骗更多的人。

    其次,张清保出租的电脑只是其用来诱骗租赁户签订合同进而实现其犯罪目的的犯罪工具。被害人要的不是电脑,他们想要的是自己的押金;张清保想要的也不是电脑,而是广大租赁户交付的钱财。因此,作为犯罪工具的电脑的价值是否能够折抵被骗人的押金损失,不能成为评价张清保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张清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合同当事人给付的押金后逃匿,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海淀法院重审判决未认定该犯罪事实,显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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