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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逃逸应否从重判处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刘世光系个体司机,一日中午喝酒后驾驶解放倾卸大货车在本市三环北路向东行驶,当行至刘楼加油站路口时,恰逢推自行车的何殿付和推人力三轮车的何光启向北横穿三环路口,被告人刘世光驾车将二人撞击倒地,致二人当场死亡。刘世光即驾车逃逸,于当日下午被抓获。经交巡警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士光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审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世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肇事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世光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7022元。

    评 析

    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该条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人在肇事后负有立即停车、迅速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不得逃逸的法定义务。该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了当事人逃逸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相关规定不难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以及适用法定刑幅度上,明显对逃逸者不利,承担的法律后果重于没有逃逸的。本案中被告人刘世光酒后驾车撞人致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如果他能够履行立即停车、迅速报案、积极抢救、保护现场等法定义务,那么等待他的判决仅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甚至可能判处缓刑。然而刘世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竟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具备了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法定加重量刑情节,故法院根据本案的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从重判处被告人刘世光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损失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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