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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严xx敲诈勒索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被告人:孙xx,男,28岁,河南省巩县人,原系南京某厂驾驶员。1985年12月因多次流氓、偷窃被劳动教养年。1995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严xx,男,27岁,江苏省武进县人,原系南京某厂仪表车间工人。1985年12月因多次盗窃、流氓被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案情」

    1995年5月3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孙xx、严xx伙同吴某(另案处理)到南京某厂石油二村5栋楼,将本厂职工叶某叫到楼下。严xx提出向叶某借钱,叶说没有钱,孙xx又要叶某将在三楼万某家打牌的本厂职工张某叫下楼。在楼底楼梯口拐弯处,两被告人以张某最近打牌赢了钱为由,向张借现金1000元。张某提出给300元,并表示不用还。孙xx坚持要借1000元,张某不从,孙xx即朝张某脸上打一拳,严xx踢张某一脚,并要张某到其他地方去借。张某即上到三楼去借钱,孙xx、严xx在楼下等着拿钱。此时,三楼万某家中有一部电话,还有5名成年男人。不久,张某与另一职工黄某下楼,将1000元现金交给了严xx.当晚,孙、严二人被抓获。

    「审判」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xx、严xx犯抢劫罪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孙xx、严xx及其辩护人均辩称:两被告人是向张某借钱而非抢劫,在借钱的过程中虽然实施了殴打行为,但不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抵抗以抢劫钱财,而是胁迫张某以达到强索钱财的目的,其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孙xx、严xx曾因偷窃、流氓受过处罚,仍不思悔改,以借钱为名强行勒索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xx,严xx犯抢劫罪,定性不准,不予采纳。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应定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应予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xx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严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两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孙xx、严xx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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