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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千伪造木材检尺码单、发票、印章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案情」

    被告人:杨维千,男,49岁,福建省清流县人,农民,暂住福建省永安市上大溪127号。1994年11月28日被逮捕。

    1993年8月至1994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维千先后4次单独或伙同罗水根、吴志林(均另案处理)到广东省潮阳市谷饶上堡林惠卿印刷厂、刘启孟刻印店,由杨维千提供样本,伪造了福建省木材检尺码单和三明市木材检验专用码单共计635份;同时伪造了福建省木材运销专用发票24份;伪造了清流、大田、宁化、永安、明溪、连城等6个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木材管理专用章、调运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验讫章、木材检验章共25枚。此外,杨维千还伪造了检尺钢印6枚、检尺员私章8枚。杨维千将伪造的码单和木材运销专用发票盖上伪造的印章、钢印、检尺员私章后,以每份40元或70元的价格出售给马维寿、许子宽(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计出售伪造的码单205份、发票17份,获得赃款5610元。

    「审判」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维千犯伪造计划供应票证罪,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维千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伪造木材检尺码单达635份、发票24份以及清流、永安等6个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各种印章、检尺钢印、检尺员私章共计39枚,并将伪造的码单、发票盖上伪造的印章后出售牟利,非法得赃款5610元。杨维千伪造码单、发票、印章数量大、范围广,严重危害林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印章罪。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5年5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维千犯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二、继续追缴赃款5610元;

    三、被告人杨维千伪造的码单、发票及各种印章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杨维千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伪造林业部门木材检尺码单、发票和印章的犯罪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杨维千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应定什么罪则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伪造计划供应票证罪。1991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五条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采伐指标、运输木材的各种票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以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杨维千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木材检尺码单635份和木材运销发票24份出售,这些码单和发票均属运输木材的票据。杨维千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解答》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定伪造计划供应票证罪。其伪造林业部门的印章是为伪造码单、发票服务的,可以不另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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