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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智文盗窃其兄的巨额财物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案情」

    被告人:曲智文,男,38岁,山东省青岛市人,原系铁道部四方机车车辆厂工人。1992年8月4日被逮捕,1993年1月1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曲智文于1988年12月利用因病休假的机会,与其兄曲智浩合伙投资开办新兴木器厂。该厂资金大部分为曲智浩所投入,曲智文只投入部分工具和木材。在三年多的经营中,曲智浩分给曲智文人民币及家用电器等物共合人民币7万多元,曲智文认为分配不公,经常表示不满,兄弟二人为此发生过纠纷。1992年7月中旬,曲智文的所在单位要曲回厂上班,曲又为分配问题对其兄嫂不满。1992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曲智文趁其兄嫂家中无人之机,携带羊角锤、螺丝刀等工具,翻墙破窗进入其兄家中,用了约一个小时的时间将保险柜撬开,盗走人民币48700余元和价值13000余元的金饰品,对放在保险柜中存有数万元的存折则没有拿走。作案后,曲智文把窃得的财物藏在家中,将作案使用的羊角锤和螺丝刀扔给一个收废品的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讯,曲智文交代了盗窃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其作案时使用的铁棍、塑料编织袋等物也一并查获。

    「审判」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曲智文犯盗窃罪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曲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予否认,但辩解说他拿走其兄的财物不是要据为己有,而是要看看其兄到底赚了多少钱,自己应分得多少钱,以便同其兄算帐,讨个公道,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辩护人认为曲智文盗窃的是其近亲属的财物,有特定的背景和原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小,案发后能坦白交代罪行,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对他的行为可以不按犯罪处理。被害人曲智浩称,由于自己未处理好分配问题,导致其弟曲智文撬开保险柜拿走财物,要求司法机关按家庭纠纷处理此案。该村村委会和当地群众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曲智文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其兄存放于家中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念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参与了其兄的工厂经营和管理,对其兄经济分配不满和由此产生家庭矛盾的情况下实施的,且所盗钱财均已追回,对被告人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3年2月4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智文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分。二、随案移送的罪证物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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