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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在流氓活动中错杀同伙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案情」

    被告人:李剑,男,19岁,江西省上高县人,系上高县农业专科学校学生,1993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华明,男,17岁,江西省上高县人,农民,住上高县新界埠乡富港村,1993年2月2日被逮捕。

    1992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剑在上高县城遇见曾与他有过纠纷的张云华,即纠集数人用砖头将张云华殴打成轻微伤乙级。同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潘华明伙同李辉(另案处理)、黄贱德等7人窜到上高县新界埠乡机砖厂,强行推开女工集体宿舍的房门,企图调戏女工。女工李××等人叫喊,潘华明等人才逃离现场。同年11月12日晚,李剑携带杀猪尖刀一把,和潘华明等5人又窜到新界埠乡机砖厂,强行推开女工宿舍房门,又割断宿舍电线,骚扰女工。同年11月13日20时许,李剑、潘华明和李军华(在逃)、黄贱德等10人,又窜到新界埠乡机砖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该厂厂长甘××和工人胡研才、黄吉林等人闻讯赶来制止时,李剑用水泥块砸黄吉林的头部,接着又从李军华手中接过杀猪尖刀,先朝人群乱砍,后又朝胡研才的脸上砍了一刀,将胡砍成轻伤甲级。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认为是机砖厂工人来追他,即往后转身,左手持刀(李剑系左撇子)朝迎面跑来的黄贱德的腹部刺了一刀。黄贱德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死亡。

    「审判」

    江西省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剑、潘华明伙同他人在上高县新界埠乡机砖厂等处,寻衅滋事,调戏妇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流氓罪。李剑在进行流氓活动中又持刀砍伤一人,刺死一人,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严惩。潘华明犯罪时未满18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3年9月11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潘华明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剑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去机砖厂闹事不是他提起的,刀也不是他带去的;他不是故意杀人,是死者撞到他的刀上致死。李剑的辩护人也提出,黄贱德被刺死亡,是他逃跑时冲力过大,与李剑所持的刀相撞所致,李剑只负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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