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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xx贪污、受贿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被告人:仲xx,男,25岁,江苏省xx市人,中专文化,原系中国xx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xx科开票员,住江苏省南京市xx路xx号xxx室。1990年10月12日被逮捕。

    「案情」

    1987年10月至1990年5月,被告人仲xx在担任中国xx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xx科开票员期间,以向天津、浙江、山东、上海、湖南化工分公司供货的名义,私开物资调拨单,先后十次将中国xx总公司和江苏省分公司存放在句容县某机械厂仓库内的进口高压聚乙烯32.75吨(其中地脚料3吨)、低压聚乙烯23吨、聚丙烯地脚料2吨、冷轧薄板155.194吨,直接或经他人转手销售给泰县某美术厂、泰县姜堰镇某设备厂、泰县某塑料厂、句容县某机械厂、南通某厂等单位,价值计人民币1019093.4元,仲xx获得赃款900498.4元。

    1989年7月,被告人仲xx利用进口冷轧薄板价格调整的机会,采取“一货两票”的手段,侵吞销货差价款人民币90600.22元。1988年12月16日,被告人仲xx以支付运费为由,私填汇单将本公司人民币24750元电汇到上海“某贸易公司综合服务部”,仲xx挪用此款至案发前未归还。

    1988年,被告人仲xx还利用职务之便,为句容县某机械厂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厂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仲xx贪污、挪用国家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134443.62元,获赃款人民币1015848.62元;受贿5000元。

    案发后,仲xx能主动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协助检察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计人民币72万余元。仲xx还揭发检举了句容县某机械厂变卖、挪用中国xx总公司和江苏省分公司放在该厂仓库内的进口物资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经查证属实。但该厂的行为属单位挪用性质,不构成犯罪,仲xx的检举尚不构成立功。

    「审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仲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卖国家物资,侵吞巨额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应以贪污论处;为他人谋利益而收受贿赂,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仲xx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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