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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士深、马涛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案情」

    被告人:吴士深,男,31岁,浙江省镇海县人,原系新华通讯社国内新闻编辑部编辑。1992年1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涛,女,29岁,四川省武胜县人,原系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中国健康教育通讯》杂志社编辑,吴士深之妻。1992年11月6日被逮捕。

    1992年3月,被告人吴士深与前来北京采访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新闻的香港《快报》记者梁慧珉相识。梁为了获取中共十四大的报告稿,唆使呈士深进行搜集。同年10月4日上午,吴士深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送审稿(绝密级)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当日下午,吴士深指使被告人马涛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慧珉。尔后,梁慧珉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回香港《快报》报社。10月5日,香港《快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10月21日,梁慧珉与吴士深、马涛在约定地点见面,梁付给吴士深人民币外汇兑换券5000元。案发后,吴士深、马涛的认罪态度较好,所得的赃款已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闵凡路、吴锦才、彭川平等人的证言、梁慧珉的认罪书、密级鉴定结论以及起获的赃款在案证实,吴士深、马涛分别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审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吴士深、马涛犯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吴士深、马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私利,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核心机密,危害国家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吴士深是本案的策划者,系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马涛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系从犯,且能认罪悔罪,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3年8月30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士深犯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马涛犯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查获的赃款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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