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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江盗窃财务印章购买支票骗取存款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案情」

    被告人:张清江,男,28岁,河北省吴桥县人,原系河北省沧州市委宣传部理论科副科长。1994年11月8日被逮捕。

    1994年1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清江趁给宣传部文化科张艺搬东西之机,用改锥将该科代理会计杨玉刚办公桌抽屉背面的纤维板撬动,撕掉一块纤维板,窃取“沧州市企业文化研究会财务专用章”和杨玉刚的私章各一枚。次日上午,张清江持所盗印章在沧州市工商银行河西办事处购买现金支票一本,尔后在支票上加盖财务印章和会计私章。当天晚上,张清江谎称要去银行为单位取钱,自己右手摔伤用笔不便,要其爱人按其口述内容将其事先编好的假姓名、假身份证号码及支取金额等项目填写在支票上。19日下午,张清江持已填写好的现金支票到沧州市工商银行河西办事处,冒充文化科的人员,将该科的活动经费取走18600元据为己有。然后,张趁文化科无人在场的机会,把所盗的两枚印章放回原处,用锤子和纤维板将抽屉钉好。其所支取的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追回赃款3500元。

    「审判」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清江犯盗窃罪向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运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清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假冒支票原属单位人员,骗取人民币18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清江犯盗窃罪,经查,被告人张清江用盗窃的印章购买现金支票,蒙蔽其爱人填写了虚构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假冒支票原属单位人员的身份支取现金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定盗窃罪不妥。鉴于被告人张清江系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5年7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清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清江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清江的行为是定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意见分歧。

    主张定盗窃罪的人认为,张清江在犯罪过程中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他盗窃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会计私章,是获取银行现金决定性的一步,后来实施的欺骗行为是他盗窃行为的继续,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印章的单位而不是银行。正因为他盗窃了有效印章,他才能据此购买现金支票,从而才能在支票上盖上这些印章,并填写支取金额、领款人的假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他的这些行为与盗窃单位已盖好印章的支票骗兑现金一样,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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