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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肇事者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被告人张海丰,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农用机动车司机,2001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被告人关丽云,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农民,2001年12月12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逮捕。

    被告人吴连国,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汽车司机,2001年1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2001年11月27日早晨,天还未亮,被告人张海丰驾驶自家农用四轮机动车,从天津市区送完货返回,因车灯不亮,张之妻被告人关丽云在驾驶室帮助丈夫监视路面情况,6点20分左右,当车沿宝平公路自南向北行至5公里加800米处时,遇上学的学生刘晶(男,14岁)自东向西骑自行车横穿公路,张海丰因犯困打盹未发现,机动车将刘撞倒在公路中心线东侧。被告人张海丰踩刹车将车停住,被告人关丽云见状说:“现在无人,快跑。”张海丰闻听,未下车便驾车逃逸。当日约6时25分许,被告人吴连国驾驶汽车沿宝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现场时,由于发现情况不及时,汽车左前轮从侧卧在路面上的被害人刘晶头部轧过,致刘当场死亡,被告人吴连国亦驾车逃逸。被告人张海丰、关丽云连夜逃往本市蓟县一亲戚家中,谎称车因撞树损坏,请人帮忙修理。

    案发后,被告人张海丰外逃,后于2001年12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宝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丰违章驾车将被害人刘晶撞倒后,不予救助反而逃逸,造成被害人遭二次汽车碾轧致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之加重情节的共犯。被告人关丽云在被告人张海丰肇事后指使张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之加重情节的共犯;被告人吴连国违章驾车,疏忽大意,造成轧死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驾车逃逸。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海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关丽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吴连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审理中对被告人关丽云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人关丽云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构成包庇罪。理由,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在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共同犯罪的犯罪形式。鉴于她在丈夫发生交通肇事后,唆使逃逸,并作虚假证明,包庇丈夫的犯罪行为,应以包庇罪追究关丽云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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