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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家全乘人撞车昏迷时盗窃其钱财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案情」

    被告人:常家全,男,30岁,安徽省肖县人,原系江苏省徐州市色织总厂工人。1993年5月1日被逮捕。

    1993年4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常家全骑自行车沿徐州市建国西路自西往东行驶。行至建国西路小学附近时,恰遇铜山县汉王乡梁化胜驾驶的摩托车与一骑自行车的人相撞,梁化胜当场昏迷。撞车时,梁挂在摩托车车把上的提包甩出,正好落在常家全的自行车旁,并有两捆人民币计2000元被甩出包外,包内尚有8000元。常家全将甩出包外的钱塞进包内,拎起提包停留5、6分钟后,见无人过问,便骑车离去。随后交通警察赶到现场,在场群众指着常家全骑走的方向说,撞车人的钱被骑自行车的人拿走了。交警乘警车追赶500米将常家全抓获,常说:“我错了,提包里的钱我一分也没有动。”事后,赃款已全部发还失主,但常家全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梁化胜撞车后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

    「审判」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常家全在他人因车祸昏迷之机,见钱起意,拎走他人提包,盗窃人民币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考虑到常家全系初犯,所盗赃款已全部发还失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993年10月1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常家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常家全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常家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拿到撞车人的提包和钱后,应当交给撞车人或交警。但他在出事现场停留几分钟见交警没来,撞车人仍然昏迷,即将提包和钱拿走,其行为是违反公共道德的,但不构成犯罪。应按照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把提包和钱返还给失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见撞车人的提包甩出钱后,顺手将钱塞进包内,拿走提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1万元的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是在撞车人昏迷之后,乘人之危,并在大庭广众之下实施的;撞车人第二天死亡,社会影响大,其社会危害性较之其他盗窃行为严重;案发后被告人又拒不认罪,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盗窃罪从重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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