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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羊保被控破坏集体生产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案情」

    被告人:李羊保,男,40岁,河南省安阳县人,农民,住安阳县马投涧乡杨大岷村,原任该村第三生产队队长。1994年5月13日被逮捕。

    1982年前,安阳县马投涧乡杨大岷村第三生产队建造砖窑一座,属集体所有。1983年2月,该生产队与本队副队长杨贵生签订了承包砖窑合同,承包期三年,承包费每年500元。杨贵生1983年干了一年,交承包费500元。1984年经发包方同意,杨贵生将砖窑转让给本队副队长杨计只承包。同年4月,杨大岷村成立了村民委员会,但仍以三个生产队为基础,直至1990年三个生产队解体,该村才统一调整土地,归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

    杨计只承接砖窑后,未经发包方同意,又将砖窑转让给本村第二生产队的农民杨安承包,两人并约定年终由杨计只提取部分承包利润。1984年底,杨安未按约定让杨计只提取部分承包利润,两人为此发生纠纷。1985年杨计只向杨安索要砖窑未果,砖窑仍由杨安占用。同年4月13日,马投涧乡政府通知杨大岷村村委会:“关于杨安承包砖窑问题,经乡政府和联社研究决定,砖窑由杨安承包,其他人不得干涉,否则一切后果由干涉者负责。”

    1985年第三生产队与杨贵生签订的三年为期的承包砖窑合同期满,其合同自然解除。1986年2月,第三村民小组(即原第三生产队)又与杨计只签订了1986年至1988年三年为期的承包砖窑合同。合同规定:砖窑归杨大岷第三村民小组所有,承包费每年800元,每年元月份交承包费,如果不先交承包费,村民小组有权停止其占用窑场;合同只对杨计只,转让别人,合同失败。合同签订后,杨计只仍未能向杨安要回砖窑,1986年至1988年此砖窑仍由杨安占用。杨安在占用砖窑三年期间,以第三村民小组不与他直接签订合同为由,不交承包费。第三村民小组的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意见很大。

    1988年3月,杨大岷村村委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杨安,因其占用砖窑群众意见大,该砖窑又确实影响和破坏村中道路,让其停止挖土烧砖。杨安未予理采,继续无偿使用。1989年2月村民小组与杨计只签订的合同到期后,被告人李羊保针对杨安长期侵占砖窑,不交承包费,且砖窑影响了村容的情况,与本队副队长杨贵生、杨计只和会计杨焕福共同研究,征求本队村民的意见,并召开本队村民大会,在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下,于1989年2月23日将砖窑和窑场收回,分给本队村民。部分村民将砖窑扒坏,造成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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