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如何适用法律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海波,男,25岁,黑龙江省武常市武常镇人,农民。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1998年7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建华,男,23岁,山西省霍州市大张填入,农民。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1998年7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勇,男,21岁,黑龙江省汤原县胜利乡人,农民。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1998年7月17日被逮捕。
1998年10月28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海波、贾建华、姚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8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海波、贾建华、姚勇在北京西站西侧莲花桥下,向王强(另案处理)等人贩卖400张淫秽光盘时,被当场抓获,赃款人民币1000元被收缴。此外,从被告人杨海波携带的提包内及住处起获淫秽光盘300余张,从被告人姚勇的住处起获淫秽光盘70余张(上述淫秽光盘均已没收)。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节、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海波、贾建华、姚勇均供认不讳。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海波、贾建华、姚勇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合伙贩卖淫秽物品,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杨海波、贾建华、姚勇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 . 被告人杨海波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朔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 .被告人贾建华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 .被告人姚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备被告人均不服,分别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杨海波,男,25岁,黑龙江省武常市武常镇人,农民。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1998年7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建华,男,23岁,山西省霍州市大张填入,农民。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1998年7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勇,男,21岁,黑龙江省汤原县胜利乡人,农民。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1998年7月17日被逮捕。
1998年10月28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海波、贾建华、姚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8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海波、贾建华、姚勇在北京西站西侧莲花桥下,向王强(另案处理)等人贩卖400张淫秽光盘时,被当场抓获,赃款人民币1000元被收缴。此外,从被告人杨海波携带的提包内及住处起获淫秽光盘300余张,从被告人姚勇的住处起获淫秽光盘70余张(上述淫秽光盘均已没收)。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节、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海波、贾建华、姚勇均供认不讳。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海波、贾建华、姚勇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合伙贩卖淫秽物品,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杨海波、贾建华、姚勇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 . 被告人杨海波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朔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 .被告人贾建华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 .被告人姚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备被告人均不服,分别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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