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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将非法获得的计算机软件修改后出售牟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安涛,男,29岁,原系浙江省杭州泓翰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8年10月28日被逮捕。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宏涛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安涛原系杭州天利咨询工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职员:1996年6月,天利公司开发了《天丽鸟自来水智能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天丽鸟软件)。1998年4月,王安涛从天利公司辞职,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了杭州泓翰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翰公同)。

    199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安涛从天利公司技术员严辉民处取得了非法拷贝的天利公司开发的天丽岛软件,并让原天利公司程序员肖海勇将软件源代码稍作修改并更名为《泓翰自来水智能调度、信息发布、热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泓翰软件)。嗣后,王文涛即以泓翰公司的名义,将泓翰软件销售给青岛市自来水公司和大同市自来水公司,销售金额16万元,获利15.2万元。王安涛还以泓翰公司的名义,与广东省顺德市的桂洲镇、容奇镇自来水公司签订合同,收取定金12.25万元,准备再将涨翰软件销售给上述两公司,后因案发而未成。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安涛侵犯著作权,事实清楚,所举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根据。王安涛及其辩护人所提从青岛、大同自来水公司收到的只有15.2万元而非16万元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应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天利公司开发了天丽鸟软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是著作权人。被告人王安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销售他人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第(一)的规定,于1999年6月4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安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王安涛不服,以销售给青岛、大同两公司的软件是让肖海勇重新开发的;销售给广东两家公司的软件是网络版,与天利公同的产品在运行环境、源码上均不相同;本公司有大量合法业务,并非仅为犯罪而设立;本人主观上没有侵犯天利公司软件著作权的故意,并且是代表泓翰公司从事业务活动,应由公司承担一切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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