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种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明知返回案发现场就会被抓获而主动返回,等待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行为,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消极的等待,但并不影响犯罪人主动、直接地向司法机关投案的性质,符合自动投案的其他条件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以自首论。
公诉机关: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抢劫
被告人:罗某、易某
一审案号:(2003)安刑初字第269号
一、基本案情
2003年6月25日晚12时许,被告人罗某、易某伙同李某(在逃)商量到萍乡市沿河路抢劫。至老卫生局路段时,见被害人杨某经过,李某提出让罗某、易某走前面去抢,他从后面抢。罗某、易某遂往前朝杨某走去,当接近杨某时因害怕而未敢抢,继续往前走超过了杨某十余米。李某则赶到杨某身后,持其在路旁捡的一块木板朝杨某肩部猛击,并抢了杨某的挎包(内有现金2600元及存折等物品)。罗某、易某见状返身跑过来帮忙,其中罗某朝杨某打了一拳。李某抢得挎包后逃离现场,罗某则被在场的一名群众抓获。易某见罗某被抓并未逃跑,而是留下来请求杨某将罗释放,并主动提出要去找回被抢的挎包。经杨某同意,易某到其与李某合租的房屋找寻未果后,返回案发现场并告知了杨某,杨某即打电话报警。之后,易某又提出找包,找寻未果后第二次返回案发现场,由杨某将二人交由随后赶到的公安干警。杨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
另,被告人易某的家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退回了赃款2600元。
二、控辩意见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易某犯抢劫罪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易某的辩护人认为易某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适用缓刑。
三、裁判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易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易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在完全有条件逃离的情况下,未逃离,返回案发现场,等待被公安机关抓获,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易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1。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七千元。
公诉机关: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抢劫
被告人:罗某、易某
一审案号:(2003)安刑初字第269号
一、基本案情
2003年6月25日晚12时许,被告人罗某、易某伙同李某(在逃)商量到萍乡市沿河路抢劫。至老卫生局路段时,见被害人杨某经过,李某提出让罗某、易某走前面去抢,他从后面抢。罗某、易某遂往前朝杨某走去,当接近杨某时因害怕而未敢抢,继续往前走超过了杨某十余米。李某则赶到杨某身后,持其在路旁捡的一块木板朝杨某肩部猛击,并抢了杨某的挎包(内有现金2600元及存折等物品)。罗某、易某见状返身跑过来帮忙,其中罗某朝杨某打了一拳。李某抢得挎包后逃离现场,罗某则被在场的一名群众抓获。易某见罗某被抓并未逃跑,而是留下来请求杨某将罗释放,并主动提出要去找回被抢的挎包。经杨某同意,易某到其与李某合租的房屋找寻未果后,返回案发现场并告知了杨某,杨某即打电话报警。之后,易某又提出找包,找寻未果后第二次返回案发现场,由杨某将二人交由随后赶到的公安干警。杨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
另,被告人易某的家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退回了赃款2600元。
二、控辩意见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易某犯抢劫罪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易某的辩护人认为易某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适用缓刑。
三、裁判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易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易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在完全有条件逃离的情况下,未逃离,返回案发现场,等待被公安机关抓获,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易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1。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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