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本案隐含想象竞合关系二择一应定为敲诈勒索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案情:

    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发现有一个推摩托车的人形迹可疑,觉得他的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当他把摩托车停在路边发动想骑走时,朱某走过去,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会儿,然后对他说:“你到哪儿去?”那人就弃车而逃。此时,朱某见四周无人,就想骑回家据为已有。刚骑一会儿,朱某就被前来查寻的失主抓获归案。摩托车经估价为3200元。

    观点:本案中朱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分析论证:

    一、先从分析朱某行为的犯罪构成中的客方面进行正面论证。

    1、朱某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朱某行为在客观要件上的表现:朱某已发觉盗车人行迹可疑,认识到盗车人所推的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基于此,他才去吓吓盗车人;结果,盗车人太不经吓,竟弃车而逃。细究起来,这里的吓其实质就是朱某利用盗车人畏罪的心理弱点和势弱的客观环境对其进行精神恫吓,以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只不过朱某的敲诈行为意味深长含义多多,朱某要勒索的财物也不具体罢了——他是能勒索到什么就是什么。因此,朱某的这一行为只能定性为敲诈勒索。朱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已构成犯罪,罪名自然应是敲诈勒索罪。朱某敲诈成功后,自然而然地要转移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以完全实现其犯罪目的。从这一条线索上说,朱某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由于朱某犯罪所得的赃物原本就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所以朱某的敲诈行为必然同时伴生另一个法律结果:非法得到了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理,朱某的转移行为也必然同时伴生另一个法律结果:转移了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笔者认为这并不构成转移赃物罪——详见后论)——持续侵犯着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显然,这一法律结果是前一法律结果的自然延续。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朱某的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产生了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结果,故该两个法律结果之间成立想象竞合关系,应从一重者处断。

    根据以上有关分析和结论,很容易比较出:在发生想象竞合关系的两个法律结果中重者为敲诈勒索罪。故朱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