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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洪成:男,44岁,原系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1996年4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11月8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2年未,被告人王洪成组建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25号、通达街120号等地组织生产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由于王洪成将其开发的所谓"技术成果"——"水变油"技术不断推出演示,加之当时的部分新闻媒介的宣传、报道,使"水变油"技术当时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

    1993年2月,沈阳冶炼厂曾某到哈尔滨找王洪成,要求购买"水变油"技术。王称加密问题没有解决,可以卖膨化剂,并许诺可以节油30%。曾某信以为真,于同月23日,用40万元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15吨。后该厂按王提供的工艺流程兑制使用,发现热值不够,发热量随掺水量增加而成比例下降,满足不了基本使用要求,遂要求退货,王称待新的膨化剂出来后给兑换,不同意退货。

    1993年2月,沈阳市国社实业发展公司经理佟某通过新闻媒介得知王洪成的"水变油"技术,便到哈尔滨与王洽谈,王向其许诺使用膨化剂可节油50%,佟便花50万元购得重油膨化剂20吨。后因不能使用,找王退货,王洪成拒绝。

    1993年2月,江苏省推阴市科技经济信息中心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5吨,付款20万元。之后,王派其公司职员去淮阴指导试验并更换了燃烧设备,但经多次试烧,均发生熄火现象,无法正常运行。

    1993年2月,海口洪成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柴油膨化剂1.5吨,付款20万元。经海口电厂多次试烧,均未达到正常效果,无法正常燃烧。该公司多次找王要求退货,被王拒绝。

    1993年12月至1994年7月间,浙江省杭州市桐庐洪风新燃料开发公司共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6吨,付款90万元。经多次试烧,均出现油水分层、热值低的现象,不能使用。

    1994年1月,广东省新以太科技发展公司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柴油膨化剂5吨,付款100万元。该公司按王提供的方法混兑试烧。出现油水分层、炉温降低并经常熄火现象。多次找王退货,王以无钱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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