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盗窃罪对象外延界定之二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一、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42岁,浙江省宁波市人,1990年4月因犯受贿罪被免予起诉,1993年8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金某,男,22岁,甘肃省兰州市人,1993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于1990年8月受聘在某商品外观技术研究所(简称“外观所”)工作,任该所业务部副主任。1992年12月初,徐某不辞而别,同月底承包经营某特殊工艺装备制造公司公工二部。

  徐某在“外观所”工作期间,以非法生产牟利为目的,于1992年10月左右,唆使在该所实验工厂工作的被告人金某,窃取该所出资人民币20万元受让、由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研制的炼钢用石墨电极高温抗氧化涂料(即KCO涂料)技术。金某受徐某的拉拢和指使,于同年11月和12月中旬,利用其参与配制“KCO涂料”液体粘结剂工作等便利条件,将探知的该液体粘结剂的原料组成、定量配方和配制工艺等技术内容以及窃取的该涂料混合粉剂和液体粘结剂样品提供给徐某。同年12月21日晚10时许,徐某去“外观所”的实验工厂,指使不明真相的值班工人林某撬开配方室的窗户,与林一起进入该室,窃取“KCO涂料”产品中全部8种粉料样品和部分粉料名称以及液体粘结剂样品。同月26日晚,徐某纠合金某再次到该实验工厂,由徐与值班人员周旋,金某按徐某的旨意乘机进入配方室,采用循序称量“KCO涂料”8种粉包的方法,窃取了该涂料粉料完整的计量配方。此外,徐某于1993年1月间,再次背着“外观所”从该所采购员景某处探知了“KCO涂料”所有粉料的名称、颜色、技术规格、价格和采购地等完整的技术资料。徐还设法获取研制单位保留的该涂料技术。

  经S市科委成果处鉴定,认为“KCO涂料”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属重要科技成果。又经S市科委重新鉴定,结论为:“该项成果的重要性,经同行专家评定,认为技术性能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属S市各部委认定的科技成果”。该成果获得中科院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首先起意并拉拢、指使他人共同盗窃重要技术成果,较完整地窃取了“KCO涂料”的技术;被告人金某受指使帮助他人盗窃重要技术成果,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徐某系主犯,应从重处罚;金某系从犯,并能坦白罪行,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1979年刑法第151条、第23条、第24条、第67条第1款的规定,于1994年4月21日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