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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着手(5)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黄某携带杀人凶器前去杀人,但因未见到被害人而被制止,其杀人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呢?我们认为没有着手。因为杀人行为是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内容的,所以,杀人行为总是针对一定被害人的。只有针对一定的被害人才谈得上实行杀人行为。而在本案中,被害人没有在场,其杀人行为也就无从实行。因此,其杀人行为显然没有着手。再从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上来看,实行行为是预备行为的继续与发展。在杀人案件中,准备杀人工具属于杀人预备,寻找被害人同样属于杀人预备。只有找到了被害人,才能动手杀人。所以,将上述案件认定为杀人已经着手,实际上是把犯罪预备说成了犯罪实行,显然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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