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周非法占用林地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白刑初字第44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法刑终字第22号。
2、案由:王光周非法占用林地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麦文忠。
被告人(上诉人):王光周,男,1962年8月4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白沙县人,因本案于2001年9月6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平;代理审判员:潘云涛、王宪。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波;审判员:郭超光;代理审判员:吴德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1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光周雇人到本县元门乡南佬岭开垦国有林地13亩、红茂村委会集体林地48.95亩,共计61.95亩,伐毁胸径5cm以上的林木231株,木材蓄积量102.776m3.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光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林地罪,特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存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光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雇请外籍人员张国忠等九人到白沙县元门乡元门村委会罗帅村与红茂村委会交界的雅灵仙岭和南佬岭毁林开垦国有封山育林地13亩,红茂村委会集体林地48.95亩,非法占用林地共计61.95亩,伐毁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231株,原木材积56.527立方米,木材蓄积量102.776立方米。经有关部门鉴定,伐毁林木材蓄积量价值人民币21480元。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白刑初字第44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法刑终字第22号。
2、案由:王光周非法占用林地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麦文忠。
被告人(上诉人):王光周,男,1962年8月4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白沙县人,因本案于2001年9月6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平;代理审判员:潘云涛、王宪。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波;审判员:郭超光;代理审判员:吴德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1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光周雇人到本县元门乡南佬岭开垦国有林地13亩、红茂村委会集体林地48.95亩,共计61.95亩,伐毁胸径5cm以上的林木231株,木材蓄积量102.776m3.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光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林地罪,特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存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光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雇请外籍人员张国忠等九人到白沙县元门乡元门村委会罗帅村与红茂村委会交界的雅灵仙岭和南佬岭毁林开垦国有封山育林地13亩,红茂村委会集体林地48.95亩,非法占用林地共计61.95亩,伐毁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231株,原木材积56.527立方米,木材蓄积量102.776立方米。经有关部门鉴定,伐毁林木材蓄积量价值人民币21480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