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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姐”撞倒劫匪, 是耶非耶
www.110.com 2010-07-24 15:51

    [背景新闻]

    据2003年8月13日《沈阳日报》报道,12日晚10时20分,在沈阳市和平区新兴街上演了火爆一幕,一名劫匪对一女出租车司机行抢后拿走了车钥匙,自以为万事大吉,不料女司机用备用钥匙打着出租车,狂追近200米,其间用车将歹徒撞飞三次,并用修车的铁钳将其砸得头破血流。附近几位解放军战士闻讯前来助阵,将歹徒当街拿下。

    120急救中心看到歹徒被打得那副惨样,为了配合公安早日结案,当晚对他进行人道的免费抢救。歹徒的医疗费问题谁来负担,经媒体报道后成了社会广泛关注问题。据悉女司机白某给劫匪拿了一部分钱看病。

    白某有没有给劫匪拿钱看病的义务,关键在于对其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对此问题,试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一、追赶施暴歹徒,驾车撞倒行不行?

    从理论上讲,无可非议。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打击犯罪司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法律责任".法律上这种"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其本意就是遏制犯罪,鼓励公民同暴力犯罪作斗争。因此,面对正在发生的暴力犯罪行为,出租车司机驾车撞倒是一种正当行为(若歹徒正在向自己实施犯罪,司机属正当防卫;如果歹徒正对别人实施犯罪则属见义勇为),不负法律责任,这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立法宗旨的,但这种"无限防卫"方式仅限于对付暴力犯罪。

    二、当歹徒持武器相胁时,驾车去撞算不算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司机在歹徒持武器相威胁时,驾车去撞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尽管有《刑法》“撑腰”,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把握"分寸"不当将歹徒撞死,仍有可能法院将此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此时也确实会发生"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因此,我建议司机尽量选择适用其他防卫方式,不能搞"一撞了之",并时刻牢记:在不法行为被制止的同时,防卫行为同时结束,不能再以正当防卫为由对他人进行故意伤害,否则肯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关键就是白某的第一次撞向劫匪是否足以制止犯罪,这有待于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据证据认定。但我认为在白某"撞飞三次后再用铁钳"的情况下,其伤害的意图是明显的,很难认定其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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