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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直方、李卓明、常景山、于芝来诈骗、伪造公
www.110.com 2010-07-24 15:51

被告人梅直方(FRANCISCOHUNGMOY),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美国籍,原系美国纽约市亚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美国纽约市214街38-29号。1993年6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冯季平,河北省石家庄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金龙,河北省石家庄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卓明(RAYMONDCLEE),男1950年5月18日出生,美国籍,原系美国纽约市亚联(集团)有限公司秘书兼财务主管,住美国纽约州高麦区查当理路8号。1993年6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景和,石家庄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吕占锁,石家庄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景山,男1939年5月29日出生,原系海南中水长城国际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兼贸易部业务经理。1993年7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芝来,男,1944年4月5日出生,原系海南华丰贸易公司驻天津办事处负责人。1993年7月27日被逮捕。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衡水地区分院以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犯诈骗罪、伪造公文、印章罪;被告人常景山犯伪造公文、印章罪;被告人于芝来犯伪造公文罪,向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经人介绍,于1993年3月底来到河北省衡水市,以“引资”为名,先后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以下“衡水农行”)行长赵金荣、副行长徐志国提交了虚假的“引资承诺书及编造的美国纽约市亚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简介等材料,谎称”亚联“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为衡水农行”引入巨额资金“,”衡水农行“只须开具备用信用证作为引资的必要手续,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引入的资金不还本、不付息等,骗取赵金荣、徐志国的信任。为了掩盖其诈骗真象,李卓明将备用信用证英文本译

  成中文本提供给赵金荣、徐志国审查时,故意把英文本中“证明开具的汇票金额代表与给予亚联(集团)公司贷款融资相关的债务”一段内容不译,致使赵金荣、徐志国于1993年4月5日开出了以“亚联”为申请人,“衡水农行”为开证行,莎物得投资(巴哈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物得”)为受益人,一年期不可撤销、可转让的200份总金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4月6日,李卓明按梅直方提供的地点,将上述备用信用证寄给“莎物得”的财务主管麦西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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