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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并散布虚伪情况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构成犯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

  案由:损害商品声誉罪

  一审案号:(2002)沪奉刑初字第388号

  二审案号:(2003)沪一中刑终字第229号

  一、基本案情

  2001年4月,被告人陈恩租赁经营的江苏省连云港黄海度假村客房部(后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连云港市钱江宾馆”)向上海双菱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菱公司)的经销商广源公司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的84台双菱空调,至同年8月,度假村客房部共支付了10万余元货款。同年11月起,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经过事先商量,以双菱空调存在批量质量问题向双菱公司投诉,双菱公司即派人赴连云港进行检测和协商。协商中,陈恩一方提出巨额索赔,双菱公司否认产品存在批量质量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陈恩一方发函给双菱公司,声称若不给付巨额赔偿,将把双菱空调运到南京、上海等地砸毁,并进行新闻曝光。

  2001年12月4日,陈恩一方委托连云港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环境监测中心”)对度假村客房部进行空调噪声监测,三个监测点的噪声均超过标准。连云港市环境监理支队为此向陈恩发出一份现场监理记录,提出限期整改、加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2.8万元的监理意见(后未实际缴付)。此后,陈恩一方先后将两台双菱空调自行送往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所(以下简称“江苏质检中心”)检验,其中被告人金家祥送给质检人员于某人民币2000元。不久该所出具检验报告,载明其中一台噪声不合格?煹?同时声明此结论不用于质量鉴定和质量仲裁。

  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持上述现场监理记录和检验报告,于2002年3月14日在南京市中山东路太平北路口打出“双菱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砸毁有理”的宣传语,并将携带的壁挂式双菱空调一台当众砸毁。同年3月28日,上述三名被告人又在上海市轻轨明珠线镇坪路站附近打出“双菱空调、质量低劣、路人愿砸、奖励十元”的悬赏宣传语,并将其携带的壁挂式双菱空调一台交给过路行人砸毁。同年5月13日,三名被告人在南京乐富来广场打出“上海双菱空调、质量低劣、八个月来、投诉无门、不要赔偿、只要公理”的宣传语,再次将携带的壁挂式双菱空调一台当众砸毁。上述事件发生后,南京、上海等地媒体分别作了报道,国内其他一些地方的媒体也作了转载或报道。

  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4日,被告人《南京晨报》记者钱广如先后两次在江苏省南京市的报纸上刊登两篇新闻报道,宣传双菱空调存在批量质量问题,并收受陈恩等人给予的人民币4000元。在两次报道后,报社领导通知钱广如不得再继续报道,但钱广如在得知陈恩等人准备砸空调后,又专程赶至陈恩等人在南京的住宿地,承诺由其通知新闻媒体到场采访报道,并先后又索取了8000元人民币。在3月14日和5月13日南京的两次砸空调事件中,钱广如策划了诋毁双菱空调的宣传标语、提议让路过群众砸毁空调、确定了砸空调地点、联系新闻媒体予以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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