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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礼珍抢劫、寻衅滋事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案情」

    被告人裴礼珍,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化市安丰镇裴家村2组。2001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2001年2月7日6时40分左右,被告人裴礼珍在兴化市新垛中心中学附近路段,拦住骑自行车去学校上学的初中学生董风进、以董风进在学校经常打架、欺负他的亲戚为借口,问董身上有没有钱,董称没有时,裴礼珍即以“没有钱,要么把衣服脱下来,要么把自行车留下来”相要挟,迫使董风进给了裴礼珍6元人民币。

    同日7时许,被告人裴礼珍在上述学校附近路段的桥头处,拦住去学校上学的初中学生刘传,向刘索要财物,遭刘拒绝后,遂以“不给钱,就将你扔下河”相威胁,并从刘传西装上衣内口袋中搜去人民币48元,在搜钱过程中将刘传的衣服口袋撕坏。

    用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将要揭发被害人的隐私而毁损其名誉的成分,因而不具有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法律特征。被告人裴礼珍在向被害人郭全才、张立亚索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实施了以语言和动作相威胁,但是当被害人郭全才将110元人民币掏出来给被告人裴礼珍看时,裴礼珍只拿了其中的10元人民币;被害人张立亚将钱包交给被告人裴礼珍后,裴礼珍也只拿了钱包中的26元人民币,将剩余的人民币及钱包退还给张立亚。显而易见,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地位。此行为与直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的法律特征相悖。被告人裴礼珍在向未成年的学生董风进、郭全才、张立亚索要财物时,都寻找、制造借口,并以语言、动作等相威胁,且从学校附近发展到学校门前作案,从向单个学生索要财物发展到有多名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向某个学生强行索要财物,造成学生心理上的极大恐惧,严重的扰乱了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而被告人裴礼珍却把这些目无法纪、以强凌弱、以大欺小、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索他人财物的行为,认为是纯属开开玩笑而已,足以说明被告人裴礼珍强索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主观动机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由于被告人裴礼珍多次强拿硬要,并造成恶劣影响,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刑事惩处,故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定性也是适宜的。

    同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裴礼珍在上述学校附近路段,拦住去学校上晚自修的初中学生郭全才,要郭给点买香烟的钱,并以拳头顶住郭的嘴巴相威胁。郭告诉裴礼珍身上只有110元,其中100元要用于交住宿费。裴礼珍要郭将钱拿出来给他看一看,如果真是只有110元,他只要10元钱。郭全才遂将身上票面额分别为100元和10元的人民币掏出来给裴礼珍看,裴礼珍拿了其中的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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