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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淳金融凭证诈骗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淳,男,1960年10月24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专文化,原系桐乡市信用联社职工,1994年2月至1998年6月任桐乡市留良信用社副主任,1998年6月至12月任桐乡市留良信用社支部书记,住桐乡市梧桐镇环北新村信用联社宿舍。因本案于199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学锋,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浙嘉检刑诉字(200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淳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00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小平、代检察员吴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9月,被告人沈淳为归还以前为桐乡市崇福镇红楼大酒店所借的借款,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私自截留的留良信用社手工储蓄存单客户联,骗取浙江华丰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老板辛永良、陈艳琴夫妇委托俞笑飞等人到桐乡存储的410万元汇票和俞亲戚的20万元现金,除部分支付俞等人息差及转借他人外,其余用于归还债务和经营。1999年10月,沈淳使用同样手段骗取义乌市稠城镇人楼孙潮的30万元现金,支付给楼孙潮利息差50850元,并将其中的20.5万元作为延期利息付给了辛永良。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陆红岩、张治国、何祝平、俞笑飞、胡诗海证言、被害人楼孙潮陈述,并出示了有关的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他人财物3848066元,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给他人造成特别巨大损失,诉请本院依法严惩。

  被告人沈淳对虚开存单骗取资金以归还红楼大酒店债务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是由陆红岩与张治国商定后请沈出面联系借款的,出资方对资金并非用于正常存款也是明知的。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的诈骗数额中俞笑飞亲戚的20万元并不存在,本案的实际损失尚不确定,被告人对本案后果出于被动的间接故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还对被告人诈骗所使用的信用社存单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所称的“银行存单”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被告人沈淳为帮助其朋友陆红岩购买崇福红楼大酒店,利用担任桐乡市留良信用社副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其违规贷款200万元。同年9月,此事被桐乡市信用联社领导发觉,要求被告人限期归还。被告人沈淳遂擅自以留良信用社的名义向嘉兴市民政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政公司)高息借款25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及红楼大酒店的经营。98年6月,被告人沈淳指使其弟将留良信用社发放给桐乡市医药用品厂南阳分厂(简称南阳分厂)的短期贷款95万元用于归还民政公司的借款本息。同年7月,陆红岩向浙江金信房地产开发公司高息借款100万元用于归还民政公司的欠款。后因南阳分厂的短期贷款到期无法归还,而民政公司一再向被告人催讨借款,被告人怕私自用留良信用社名义借款的事情再次败露,遂与陆红岩商定找张治国帮忙借高息款以归还前债。同年9月,经张介绍,被告人沈淳与金宪、应航等相识。双方商定,由金、应等介绍资金,进行所谓“存贷挂钩”操作(即资金出借给固定用款单位,在帐外收取高息),由被告人沈淳开具留良信用社的存单给出资人。此后,被告人沈淳以业余揽储为由,从本信用社领取空白手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若干,采取存入小额现金后截留存单客户联的方法获得若干空白手工存单客户联,并在客户联上偷盖了留良信用社储蓄专用章。9月30日,经金宪、应航介绍,何祝平、俞笑飞携带浙江华丰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老板辛永良、陈艳琴夫妇委托俞到桐乡存储的410万元汇票到留良信用社沈淳的办公室,把汇票和付款人的身份证、印章交给被告人。被告人沈淳即让陆红岩到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崇福分理处将410万元汇票解付并落户红楼大酒店。同时,沈淳利用事先准备的空白手工存单客户联,向何、俞开具存期一年、月息3.975厘的储蓄存单4张,合计金额为430万元,并按月息1.6分的利息,付给何、俞息差62万余元(其中20万元俞笑飞让被告人转存,并用陈艳琴名义开具存单)。俞笑飞回去后付给辛永良息差296084元。陆红岩将410万元汇票解付后,给金宪等人介绍费13万元,转借给应航86万元,其余用于归还债务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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