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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唬买赃人并非法占有赃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宝良

  案由:故意伤害、敲诈勒索

  一审案号:(2002)青刑初字第216号

  一、基本案情

  李宝良,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青州市五里镇张李村。2000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2001年5月18日晚,被告人李宝良与其友张希亮、郎健、孙建民等人驾驶摩托车行至青州市黄楼镇黄楼村黄某松花棚处时,因故与黄某松、黄某树发生口角,被告人李宝良趁黄某松不备,用弹簧刀捅黄某松腹部一刀,致其肠破裂。经青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松之伤构成重伤。

  2002年1月28日,刘国强(青州市五里镇刘家村村民,另案处理)在青州市王府办事处伙巷街,盗窃牟某的黑色迪爵125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640元。后刘将该车卖给李杰(个体工商户,另案处理)。2002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李宝良发现该车在青州市火车站东侧的白云宾馆外面停放,因曾向刘国强借用过,知道该车系刘国强盗窃所得后卖与他人,李宝良遂企图非法占有该车。围着摩托车转了几圈后,李宝良进入宾馆内问外面是谁的摩托车,并说“我的车怎么跑到这里来了”。当时正在该宾馆内打扑克的李杰因为买了赃车未敢应答,也没有出来认车。被告人李宝良即谎称该车是自己的,被他人盗走了,并雇佣一辆四轮车将该车拉走,行至青州市人民商场后,打起火将该车骑回家中。后该车再次被盗。

  二、控辩意见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02??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宝良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2年11月6日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宝良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宝良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黄某松对故意伤害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针对起诉书中的第二项指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涉案摩托车的价值认定提出异议,并辩称该车系赃车,控制该车的是买赃人而非真正的车主,且该项犯罪是被告人李宝良在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自首。

  三、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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