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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绑架还是敲诈勒索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雷仕忠以其女友被告人徐天红曾被被害人徐滨强奸为由,纠集项峰等其他8名被告人,欲向徐滨索要赔偿费,遂将徐滨带至其租来的一辆白色“面的”上。当车行至60米外的一仓库场地,命徐滨下车,并对其拳打脚踢,徐滨被打至一河沟内。之后,雷等人即称:“要么私了,要么让你吃官司”,并提出要价人民币1万元。徐滨无奈,在途中向一酒家孙姓老板借钱不着,便打电话向其父筹款,称有麻烦,需要1万元。雷也通过电话向徐滨之父称:私了拿1万元钱来,期间,仍将徐滨反锁在“面的”车厢内。在与被害人之父约定碰面地点后,当日下午3时许,雷与其他二被告人至约定地点收取了徐滨之父带来的人民币1万元,才将徐滨放走。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无疑已构成犯罪,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雷仕忠等9名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认定雷仕忠等9名被告人犯绑架罪系定性不当,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构成绑架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为人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可见,绑架罪有勒索型绑架罪和人质型绑架罪之分。这里主要讨论勒索型绑架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勒索型绑架罪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伤、杀害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体也是一般主体。犯罪客体主要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采取了(以暴力)威胁、要挟的方法,往往危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交出财物,就构成本罪。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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