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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文瑞投机倒把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3

  被告人:崔文瑞,男,51岁,原系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供销社退休工人,1994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崔文瑞投机倒把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3年4月,被告人崔文瑞与沈惠兰、曹培增(均已判刑)共谋对外代开、虚开发票非法牟利。之后,经曹培增介绍,崔文瑞、沈惠兰与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经理姚玉桥(已判刑)商定,以成立轶通实业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五金水暖购销部”为名,向崔文瑞等人提供发票。以后,崔文瑞等人又通过天津市安达实业公司经理李国安(另案处理)、天津市北辰区五金土产经营部经理房国权(另案处理)、天津市和平区清和街办事处民政科干部赵金如(已判刑)获取发票。

  1993年4月至1994年3月,被告人崔文瑞与沈惠兰伙同他人先后代开、虚开各种发票148本,开出发票5939份,开票金额1324.1994万余元。其中,开出普通发票115本,1002.8911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33本,1373份,开票金额321.3083万余元,非法获利34.8003万余元,被告人崔文瑞和沈惠兰得赃款24.4603万余元,造成国家少收税款近150万元。案发后,追缴赃款15.566万元及部分赃物。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原始发票等书证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同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崔文瑞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崔文瑞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该院于1994年10月6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文瑞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追缴被告人崔文瑞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崔文瑞不服,以在本案犯罪中没有出谋划策、纠集同伙为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崔文瑞在犯罪活动中,出谋划策,掌握财务,主持分赃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作证;崔文瑞在预审、一审时已多次供述,足以认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10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人崔文瑞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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