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董玉环出于激愤杀其子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3

    被告人:董玉环,女,48岁,汉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农民,1994年3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玉环的长子郭义星(29岁),结婚后已与父母分居生活七年,游手好闲,寻衅滋事,多次持凶器到其父母家闹事,经常以爆炸、放火相威胁向其父母索取财物。郭还无端打骂其父母,并数次持刀要砍杀其胞弟,致其胞弟几天不敢回家。有一次他开拖拉机撞坏其父母的房墙,其父亲、弟弟跪地向他求饶。郭义星还经常打骂、虐待其妻,其妻因不堪忍受郭的打骂、虐待而于1993年9月服毒自杀。此后,郭义星为了同与其长期鬼混的另一妇女结婚,又多次向其父母要钱办婚事,并打坏其父母家中的暖壶、茶杯、玻璃等物品。

  1994年2月23日早8时许,郭义星又一次来到其父母家。其母董玉环见其进屋就问:“你吃饭了吗?”郭没回答就自行去热了鸡汤,喝了三两多酒后,到其母住的东屋质问董:“我的事你管不管?”董回答说不管。郭即转身将组合柜的玻璃踢坏,并扬言:“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董玉环见郭又要闹事,便将郭拥出屋外,两人在院内撕打在一起。此时董玉环的丈夫郭丙生闻声出来将郭义星拽开,董玉环趁机从地上拣起一根木棒向郭义星的头部猛击数下,郭义星当即倒地,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为:郭义星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董玉环的丈夫到村委会报案,被告人的亲属及本村村民联名向司法机关写信,历数被害人的过错,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审判」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玉环犯故意杀人罪,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董玉环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在不堪忍受被害人长期迫害的情况下义愤杀人的,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让其丈夫替自己报案,应视为投案自首。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董玉环因不堪忍受其长子郭义星对其长期以来的打骂、滋扰,出于义愤而将郭义星打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纵观全案的事实情节,其杀人行为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丈夫去村委会报案,不能视为代被告人投案自首,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于1994年5月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董玉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董玉环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