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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过失投毒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3

    案情:

    一审诉辨主张: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陈金因疏忽大意将一包其于同年7月注入灭鼠药液的麦片放置于租住宿舍的桌上。同年9月23日下午5时30分左右,该包麦片被与其同住的同校学生许某、蔡某、张某冲泡饮用。被告人陈金无视公共安全,因疏忽大意而致三人中毒,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毒罪。

    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金的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要求适用缓刑。

    一审事实: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陈金与同校学生许某、蔡某、张某一同租住在同安区新店镇西岩路90号楼下。1999年9月21日中午,陈金因疏忽大意将那包麦片放置于租住宿舍的桌上。同年9月23日下午5时30分左右,与其同住的许某、蔡某、张某放学后返回住处,三人将仍放置于桌上的该包麦片冲泡饮用。饮完后,三人一同上街吃饭,途中,许某、蔡某因麦片所含毒性发作而先后倒地。张某亦出现同样中毒症状而瘫倒在地。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某系吸入含氟乙酰胺的食物中毒后而死亡;蔡某、张某均系氟乙酰胺重度中毒。被告人陈金的家属暂交纳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蔡某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8503.7元,张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2775.7元。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无视公共安全,因疏忽大意对有毒食物管理不当致三人误食,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关于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故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许某5.514万元,蔡某9553.7元,张某3339.7元。

    二审情况:

    被告人陈金不服,提出上诉。陈金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是:第一,有自首情节;第二,上诉人仅将麦片放在宿舍的桌上,非公共场所,并曾告诉蔡某麦片可能变质。因此,上诉人属于情节较轻,请求宣告缓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已掌握本案犯罪事实,并于1999年9月26日对上诉人进行传讯,上诉人并无主动到公安机关或向有关组织投案。另查,蔡某证实案发前三四天曾看到该包麦片并询问能否让他泡,上诉人告诉他“要泡你去泡,那包是上学期留下来的”,并未明确告知该包麦片有毒或变质不能食用。故其第二个上诉理由也不成立。本案所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判决赔偿数额合理,应予支持,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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