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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析一般性质抢劫案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法律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案情」

    被告人王某1997年1月9日上午,在一储蓄所附近,看见邵某某从储蓄所里出来边走路、边数钱,遂乘其不备,夺得邵某某手中的人民币2130元。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又用从路边捡得的砖块将邵某某砸至轻微伤。2002年11月27日被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犯罪以及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新旧刑法的适用,意见一致。但就本案如何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新旧刑法的适用,认识不一。焦点在于一般情节的抢劫行为所应适用的法定刑,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比较是重还是轻。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相比较,应以法定刑为标准。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比较,一般性质抢劫罪,法定主刑一致,但现行刑法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在主刑轻重相同的情况下,有附加刑的为重,无附加刑的为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比较处刑的轻重,不仅应以法定刑为标准,还应比较新旧刑法对同一罪行所规定的标准及要件。一般性质的抢劫罪,新旧刑法虽然没有规定抢劫数额,但实际抢劫数额一直是衡量抢劫行为情节轻重的重要依据。现行刑法实施后,司法解释对认定抢劫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作了大幅度提高。就江苏省区域而言,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现在的5000元。本案被告人王某劫得2130元,按原标准已达数额巨大的起点,在正常情况下,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而按新标准,只能判处十年(不含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从表面上看,现行刑法增加了罚金附加刑,处刑似乎重于1979年刑法,但从实际量刑结果看,按现行刑法及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判处的主刑,明显低于适用1979年刑法及1997年9月30日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判处的主刑。主刑重于附加刑,附加刑是从属于主刑的,所以,应当适用现行刑法。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类情况可以区别适用,即主刑有溯及力,附加刑没有溯及力。故审理1997年9月30日前发生的一般性质抢劫案件,适用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但不并处罚金。

    第四种观点认为,审理1997年9月30日前发生的一般性质抢劫案件,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并按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处刑。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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