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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火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案情」

  被告人:胡火林,男,36岁,湖南省双峰县人,农民,初中文化,1998年4月1日被逮捕。

  1997年11月间,被告人胡火林与彭岳峰、彭继峰(二人在逃)密谋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后由三人合伙出资购买电脑、打印机、照像机等作案工具,租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新村五幢五○一室作为制作窝点,非法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在共同犯罪中,彭继峰雇佣李晓阳、谭谷云(二人在逃)负责制作假证件,彭岳峰负责招揽生意,被告人胡火林负责传递有关材料和假证件。1997年11月至1998年3月,被告人胡火林等人共制作并出售假驾驶证、居民身份证400余本,每本以人民币25元至3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被告人胡火林非法得利2330元。案发后,公安人员查获了被告人胡火林等人的全部作案工具以及假证件半成品,其中假居民身份证104本、假驾驶证52本。被告人胡火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曾为公安人员带路前往抓捕同案犯彭岳峰未果。

  「审判」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火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胡的行为只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火林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伙同他人连续大量地伪造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与伪造居民身份证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此两种犯罪分别作出了规定,对被告人胡火林的这两种犯罪行为应实行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虽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但未能产生同案犯被抓获的结果,其立功表现不能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胡火林只犯一罪和有立功表现的辩解违背事实和法律,不予采纳。被告人胡火林系初犯,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8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火林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胡火林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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