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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华盗窃重要技术成果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案情」

  被告人:周华,男,35岁,河北省卢龙县人,大学文化,住保定变压器厂宿舍,系该厂助理工程师。1993年12月28日被逮捕。

  1992年6月至1993年10月间,被告人周华多次利用夜间无人之际到其工作所在的保定变压器厂设计处,将该厂的SFP10-37万/220、SFP8-40万/220电力变压器全套图纸及产品计算书等技术成果盗出,进行复印或复制。到1993年10月份,被告人周华共盗窃图纸资料249份,3533页,其中与周华工作有关的191份,3279页;与周华工作无关的58份,254页。与此同时,被告人周华以保定市能源研究会的名义,先后用书信的方式,以提供大型变压器技术咨询及软件为内容,与太原、济南、常州三个变压器厂的技术人员取得联系,同上述三个厂签订六份合同。被告人周华将所盗的部分图纸及产品计算书复印件或复制品以及保定变压器厂从国外引进的变压器技术资料的复印件转让给上述三个厂,非法获利7万余元。

  经沈阳变压器研究所对周华盗窃的工厂技术资料重要程度进行鉴定,认定被告人周华所盗技术资料均为重要技术成果资料,并作了价值评定。对与周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认定价值67.152万元,与周华工作无关的技术资料认定价值3.57万元,合计价值为70.722万元。

  「审判」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华犯贪污罪、盗窃罪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夜间无人之机盗窃本厂电力变压器图纸及产品计算书等重要技术成果,进行复印或复制,并非法转让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于1996年5月13日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周华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1)向太原、济南、常州变压器厂转让的是个人编制的变压器电磁计算软件;(2)本人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保定变压器厂的知识产权,不构成犯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周华的上诉第一项理由不是事实,第二项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于1996年7月29日依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以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产为侵害对象的盗窃案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盗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尚不多见,虽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等司法解释,但缺乏具体标准与实践经验,在适用法律和确定刑罚上也无先例可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注意掌握了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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