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罗忠兰盗窃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6

「案情」

  被告人:罗忠兰,女,19,岁,江西省九江市人,原系海南省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坐台女,暂住海口市龙舌坡268号,1998年3月17日被逮捕。

  199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罗忠兰在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的金夜娱乐广场851包厢陪客人唱卡拉OK.当晚10点多钟,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文理将装有现金等物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即到包厢外打电话。嗣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帐后离开娱乐广场。被告人罗忠兰送客后即返回851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发现、没注意之机,将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间,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并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弃于卫生盆下,熄灭卫生间的灯,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陈文理打完电话回到851包厢取包未着,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被丢弃在卫生间内卫生盆下的手提包。被告人罗忠兰于次日用所盗钱款以其男友的姓名购买诺基亚移动电话机一部、SIM卡一张、备用电池一块、充电器一个;另将7000元现金存入银行,800元现金随身携带。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赃物并退还失主。

  「审判」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忠兰犯盗窃罪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罗忠兰辩称,我没有盗窃,是拾得客人遗忘的物品。其辩护人辩称,罗忠兰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无盗窃的故意,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只是在公共场所拾得他人遗忘物,故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忠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罗忠兰关于“我没有盗窃,是拾得客人遗忘的物品”的辩解和辩护人关于“罗忠兰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故意,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只是在公共场所拾得他人遗忘物,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故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7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忠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罗忠兰不服,以“一审判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起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定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该院认为,罗忠兰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8年9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