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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国、张保军、苑兆林、崔庆超、高德勇、曹
www.110.com 2010-07-24 15:56

  被告人王新国,男,34岁,捕前系山东省兴山矿务局工人,1996年1月7日被捕。

  被告人张保军,男,31岁,无业,1996年6月3日被捕。

  被告人苑兆林,男,27岁,农民,1997年1月16日被捕。

  被告人崔庆超,男,23岁,农民,1997年5月26日被捕。

  被告人高德勇,男,24岁,农民,1997年6月12日被捕。

  被告人曹潘震,男,30岁,农民,1997年9月11日被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亓德秀,男,47岁,农民,1997年9月29日被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97年9月26日,涉嫌故意伤害的山东省阳谷县金斗营乡农民孙建英在阳谷县看守所第九监室被同室在押犯殴打致死。1997年9月27日阳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阳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被告人张保军、崔庆超、高德勇、苑兆林于1997年9月23日至26日多次对同监室在押犯孙建英进行殴打致死,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此外,上述被告人还分别犯有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对伤害致死孙建英一案,被告人王新国起组织领导作用,曹潘震、亓德秀积极参与,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未予认定。对此,阳谷县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阳谷县公安局坚持认为被告人王新国在孙建英伤害致死案件中没有具体伤害行为,被告人曹潘震、亓德秀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2月10日,阳谷县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报山东省检察院聊城分院审查。聊城分院审查后认定事实如下:

  1997年9月23日被害人孙建英涉嫌故意伤害,被羁押在阳谷县看守所第九监室。孙入室后即遭同室人犯多次殴打,折磨。9月23日上午,孙入号时,因回答被告人王新国的提问慢,即遭被告人崔庆超数拳,王新国说不要打了,下午开锤时再说。午餐后,根据王新国的意思被告人张保军唆使高德勇、苑兆林、曹潘震、王福臣(另案处理)等人对孙进行开锤(殴打),孙呼喊“救人”,王新国指使他人用抹布将孙嘴塞上。9月24日、25日上午,张保军,崔庆超等人借口孙建英拖地慢,使用鞋底边沿猛砍孙的双脚,孙大声呼救,王新国一面指挥堵孙的嘴,一面指使改变殴打方法。除殴打外,王新国等人还对孙建英身体进行摧残。从9月24日开始,王新国指使张保军克扣孙的伙食,不许喝水,以孙睡觉打呼噜为由,不许睡觉,致使25日、26日孙神智恍惚,胡言乱语,从而招致更凶狠的殴打。9月26日,孙被打处于半昏迷状态,躺在地上呻吟,被告人王新国说孙是“装熊样”,让人“按摩按摩”,张保军、崔庆超、王福臣等人用脚踩在孙的胸部用力揉、搓,孙疼痛至极,9时30分休克死亡。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建英双侧胸部10根肋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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