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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平非法经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贪污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6

    被告单位:青海省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海省机电公司)。

  被告单位:青海省永吉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青海省永吉公司)。

  被告人:刘振平,男,41岁,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青海省机电公司和青海省永吉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青海省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永吉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因涉嫌单位非法经营罪,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振平因涉嫌非法经营、贪污、受贿一案于1998年10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5月17日以宁检刑诉字第61号起诉书向西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

  1996年8、9月间,同时任青海省机电公司和青海省永吉公司总经理的刘振平,经人介绍认识了广东省汕头市化名为张成光的张仕明(在逃)。此时,张仕明提出要与刘振平的公司做代理进口业务。刘振平明知张仕明提供的报关单、提货单、发票及业务合同均为伪造,但仍于1998年1月至4月,以青海省机电公司的名义,代理无工商登记注册的深圳雅达贸易公司、怡光贸易公司的进口业务,与香港威信贸易公司、恒昌发展贸易公司、捷胜贸易公司签订虚假进口化工原料合同4份,使用假报关单30单,以人民币112404.6万元按国家外汇牌价,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黄河路支行购汇104677.46万元港币,汇入中南银行香港分行。青海省机电公司由此收取非法代理费155.46万元人民币。1998年4、5月间,刘振平又以青海省永吉公司的名义,代理无工商登记的深圳富华贸易公司进出口业务,与香港威信贸易公司、鸿昌贸易公司、天河贸易公司签订虚假进口化工原料合同6份,使用假报关单44单,以人民币156961.8万元按国家外汇牌价,再次在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黄河路支行购汇146327.69万元港币,汇入中南银行香港分行。青海省永吉公司由此收取非法代理费133.91万元人民币。

  刘振平两次共骗购港币251005.15万元,两公司共收取代理费289.37万元人民币,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198.2万元人民币。

  另外,刘振平与张仕明进行非法进出口代理业务时,张仕明提供给刘振平的175万元人民币(为保值将此款兑换成19.7万美元并存入银行)的款项,刘振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是以个人提成等名义,接受张仕明的现金;后又推翻这一供述,辩称此款是替张仕明代为保管,而不是贿赂款。在进行非法进出口代理业务期间,刘振平还采取不入公司账户的手段,与他人合伙私分从张仕明处提取的公司购汇业务“垫付人民币利息”款11.6万元人民币,其中刘振平分得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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