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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岭等三人寻衅滋事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6

  「案情」

  被告人:陈雪岭,男,30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村人,原系平顶山市天源实业公司业务员,住平煤(集团)公司总库南院路东3号院9号。1998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豪岭,男,36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村人,原系个体工商户,住平顶山市黄楝树西457号。1998年5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红岭,曾用名陈鸿岭,男,28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村人,原系平顶山市长途汽车站职工,住平顶山市黄楝树466号。1998年9月23日被逮捕。

  1949年,时属叶县第八区的黄楝树村(现属平顶山市卫东区)农会在土改中将被告人陈雪岭、陈豪岭、陈红岭的祖父陈绍武(系恶霸,解放后被镇压)等人在黄楝树南所盖的八间草房予以没收,并确权为当时的农会所有,后由集体翻修为五间瓦房。该房曾先后用作村办学校、生产队和黄南居委会的仓库。

  1998年2月,被告人陈雪岭等人到卫东区建设路办事处黄南居委会,声称按政策规定,上述房屋应是他们陈家的,要予收回,居委会主任陈梅姣未同意。同年3月,被告人陈雪岭、陈豪岭、陈红岭伙同其陈氏家族多人,非法将黄南居委会的五间房屋抢占,燃放鞭炮并搬入桌、椅、床等物品。陈氏家族商定,将抢占的房屋东边二间给陈雪岭、陈金岭,中间二间给陈豪岭、陈钢岭,西边一间给陈红岭、陈军岭、陈学军,后搬住人员。同年4月30日,黄楝树街巷张贴了署名为“广大群众”题为《共产党允许反攻倒算吗?》的小字报,对陈氏家庭强占居委会的集体房屋表示不满。

  1998年5月4日,卫东区综合治理工作队、建设路办事处等有关领导在黄南居委会办公室,向被告人陈雪岭及其亲属等人明确指出,根据房产证明,被抢占的房屋系集体财产,应该退回,并书面通知限其于5月5日腾退,陈雪岭等人在该书面通知上签了名。在被告人陈雪岭等亲属拒不退还房屋的情况下,5月6日上午10时许,黄南居委会为维护集体利益不被继续侵犯,组织居委会成员、居民组长、共产党员多人,前去收回被非法抢占的房屋。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该房屋作为黄南居委会、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及卫东公安分局建设路派出所第三警务区的办公室,并制作了两块牌子钉挂在院门墙上。

  被告人陈雪岭、陈豪岭、陈红岭闻讯后伙同其亲属多人采取威胁、纠缠、辱骂等手段,阻扰收回和继续占据被其抢占的房屋。被告人陈雪岭、陈豪岭强行摘掉钉挂在院门墙上的牌子。建设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刘××拍照现场情况时,陈雪岭还把刘的照相机夺下,将机内的胶卷拽出扯断,并伙同其亲属非法滞留黄南居委会主任陈梅姣达数小时。5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雪岭、陈豪岭伙同其亲属多人又到黄南居委会办公室,对居委会和在此开会的建设路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围攻、哄闹,严重扰乱了该居委会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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