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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野、陈恩受贿、贪污、徇私枉法、监用职权、
www.110.com 2010-07-24 15:56

被告人邓野,男,44岁,捕前系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局长兼党委副书记。

  被告人陈恩,男,44岁,捕前系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政委兼党委书记。

  被告人邓野、陈恩受贿、贪污、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1998年9月16日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交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9年4月8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一)从1994年9月至1998年3月被告人邓野、陈恩通过收回扣款,为走私分子提供便利条件,私放走私船等手段,多次收取个体商人陈某某,走私分子李勇、李深、林桂枝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暴利,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在此期间,被告人邓野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126.8万元、港币10万元;被告人陈恩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5万元、港币18万元。

  (二)1998年8月边防分局查扣了装载钢材的韩国“和平”号货轮。在决定放行的同时,被告人邓野、陈恩、郭进谦(边防分局副参谋长,另案处理)以边防分局名义收取了走私分子李勇的“赞助费”人民币70万元。经三人商议,决定不交单位财务入账,而是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用以弥补三人参与合作缉私的亏损。

  (三)1997年7月30日、1998年6月20日边防分局先后查扣了从香港开往湛江的“泰恒”号货轮和由湛江开往日本的“维斯科邦纳”号货轮。“泰恒”号货轮除装载有进口批文并已预报的摩托车配件外,还装载了价值45万美元的进口汽车配件108箱,没有任何合法证明文件:“维斯科邦纳”号货轮载有硅铁2000余吨没有报关手续。在办理两案过程中,被告人邓野、陈恩与郭进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向货主东海公司收取了人民币20万元,作为单位预算外收入后,将价值40万美元的摩托车配件直接放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192万元;对走私进口的汽车配件私自定价为人民币200万元,用假拍卖的形式卖回给东海公司,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173万元;将价值人民币905.5万元的硅铁私自定价为人民币380万元,以假拍卖的形式卖回给货主阳江市阳兴贸易有限公司。对两起案件的走私犯罪分子吴子慎、苏开盛均未追究刑事责任。

  (四)1997年12月2日和10日,边防分局分别查扣了载有钢材8199.5吨的“双子星”号货船和载有500吨钢材的顺风一号、载有485吨钢材的顺风三号货轮。在办理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邓野、陈恩与郭进谦不对“双子星”货船事主湛江市开发区服务总公司副经理庞伟胜事后提供的有关批文、单证进行鉴定,也未派人核查,对“顺风一号”、“顺风三号”两货船持同一手续??洋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证两用的情况不进行调查,而是对“双子星”、“顺风一号”“顺风三号”事主分别收取人民币300万元和27万元作为预算外收入,将钢材放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495万和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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