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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进行赌博,赢钱用来嫖宿幼女如何定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56

    案情:

    某国有公司会计沈某,自2003年2月起至2003年10月先后50余次共挪用100余万元公款用于赌博。2003年10月6日沈某再次挪用公款进行赌博,后共赢了7万余元。当日沈某见赢了大量现金,心里十分高兴,便委托赌场老板为其找一名幼女供其嫖宿,后该老板提供给沈某一女孩并告知沈某该女孩只有13岁,沈某表示同意并支付嫖资5000元。后案发。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沈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赌博罪和嫖宿幼女罪,应予数罪并罚。沈某挪用100余万元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与此同时,沈某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沈某的行为首先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和赌博罪。此外,沈某在明知女孩为幼女的情况下对其嫖宿,构成嫖宿幼女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沈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嫖宿幼女罪,应予数罪并罚。持此观点的人对沈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赌博罪没有异议,但认为,沈某的赌博和嫖宿幼女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因为沈某的嫖资是通过赌博行为获取的,因此,嫖宿幼女是赌博的目的行为,而赌博则是实现该目的之手段行为,应择一重罪处之,故沈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嫖宿幼女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沈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赌博罪,应予数罪并罚。持此观点的人也认为沈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赌博罪和嫖宿幼女罪。但认为该案中挪用公款和嫖宿幼女之间由赌博为中介,形成了牵连关系。因为挪用公款是赌博的手段行为,而赌博又是嫖宿幼女的手段行为,沈某所实施的挪用公款和嫖宿幼女这两种犯罪行为是以赌博为中介形成了牵连犯,只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沈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赌博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定罪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牵连犯的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出于某一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该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笔者认为,由于牵连犯的特征表现为客观行为的复杂性和递进性以及犯罪意图的包容性,应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出发,分别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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