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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三财出售假币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7

  一、案情

  被告人胡三财,男,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系农民,住淅川县滔河乡蔡家村7组。1998年5月19日被被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现关押在十堰市第一看守所。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三财犯出售假币罪,向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8年5月18日晚,被告人胡三财窜至本市六堰广场欲出售伪造的人民币,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伪造的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胡三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疑议亦无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12日。被告人胡三财从他人内手中购得伪造的人民币2300余元。同月18日晚,被告人胡三财找李春香欲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伪造的人民币2000元。本项事实有证人李春香,谢合娃的证词,扣押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分行货币发行科的证明为证,经法庭质证,足以认定。

  二、判决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三财出售伪造的人民币2000元,系数额较大书,其行为已构已构成出售假币罪。被告人胡三财在出售假币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和减轻处罚。被告人胡三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三财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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