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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明投机倒把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57

被告人樊明,男,18岁,河北省景县人。原系北京铁路分局丰台工务段养路工,住北京市大兴县黄村铁路职工宿舍。1984年6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希龙,男,17岁(1966年10月17日生),天津市武清县人。原系北京市长途电信设备厂临时工,住北京市大兴县黄村铁路职工宿舍。1984年6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樊明、刘希龙,预谋强奸中学时的同学、大兴县红星区王立庄村少女赵×(17岁)。1984年5月21日晚10时,樊明、刘希龙将赵×从家中骗至王立庄村东黄魏公路北侧一水闸房内。樊明先提出要与赵×发生性关系,遭到赵×拒绝,即使用暴力将赵×强奸。赵×被强奸后啼哭不止。樊明唯恐赵×告发,到水闸房外与刘希龙密谋掐死赵×,以杀人灭口。刘希龙表示同意,提出待自己强奸赵×后再将其掐死。刘希龙将赵×强奸后,樊明即狠掐赵×的颈部,将赵×掐昏。尔后,刘希龙提出将赵×放到附近铁轨上,让列车将其轧死,制造赵×卧轨自杀的假象。随之,樊明、刘希龙掠走赵×的手表和人民币少许,将昏迷中的赵×移至京津铁路三十九公里路标附近的铁轨上。几分钟后,赵×被运行的列车撞击挤压,造成心脏破裂内出血死亡。樊明、刘希龙作案后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

  此外,被告人刘希龙自1982年以来,先后伙同他人和单独在大兴县饲料公司加工厂、北京长途电信设备厂等处,盗窃手推车轱辘3副、盘条1000余斤、铜丝20余斤、白兰地酒24瓶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00余元。

  1984年8月11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认定被告人樊明、刘希龙合谋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的共同故意犯罪。樊明、刘希龙以暴力轮奸少女,犯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强奸罪,根据该条四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樊明、刘希龙实施强奸犯罪后,为杀人灭口,将被害人赵×掐昏置于铁轨上,致使赵×被列车撞击挤压死亡,犯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此外,被告人刘希龙先后伙同他人和单独盗窃国家财产,数额较大,犯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罪。樊明、刘希龙二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刘希龙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照刑法第十四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适用死刑。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樊明死刑;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希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一款规定,对樊明、刘希龙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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